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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0-08-31 】

捐赠免税

⑴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,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,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。

⑵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:自2008年1月1日起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⑶2016年10月13日,云南省财政部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、云南省民政厅发布通知,公布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,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[2016]4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