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昆工基金会〔2025〕16 号

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,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,确保工作有序运转,根据《基金管理条例》《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:
(1) 基金会章程修改;
(2)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,选举、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、监事人员变更;
(3) 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等;
(4)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、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、冲突;
(五)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;
(六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,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报材料,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,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。
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,通过《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》、《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》、《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》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:
(一)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;
(二)章程中规定的重大募捐、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;
(三)基金会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;
(四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;
(五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,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八条 报告要求:及时、准确、逐级上报。
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,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,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,随时进行续报。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,分级负责制度。
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。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。
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、违纪行为,实行责任追究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处理。
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、修订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