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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5-05-15 】

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

昆工基金会〔2025〕12号

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
实物资产管理制度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实物资产的管理,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、完整和有效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的不动产、动产和其他实物财产。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财产、投资收益、政府拨款等形式。
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实物资产的管理,包括资产的购置、使用、处置等环节。

第四条 实物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合法合规:实物资产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;

(二)安全第一:实物资产的管理应当确保实物财产的安全,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失;

(三)有效使用:实物资产的管理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;

(四)责任明确:实物资产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,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责任追究。

第二章 实物资产的购置

第五条 实物资产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要;

(二)按照国家、地方政府以及基金会的有关采购规定进行;

(三)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研,确保购置的合理性。

第六条 实物的购置应当进行合理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估,以确定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。对于大型设备的购置,应当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,以确保投资效益。

第七条 购置实物资产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购置合同,明确购置的财产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交付时间等内容。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。

第三章 实物资产的使用和保管

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,合理分配责任;

(二)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;

(三)合理配置和使用资产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;

(四)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失。

第九条 实物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不得将实物资产用于非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;

(二)不得将实物资产用于担保、抵押等可能影响其安全、完整的活动;

(三)不得将实物资产出租、出借给他人,除非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;

(四)不得私自转移、侵吞、毁损实物资产。